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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通威国际检验有限公司

通用商业服务条款和条件          

1. 适用范围 

1.1 《深圳华通威国际检验有限公司通用商业条款和条件》(以下称“本条款和条件”)由客户和深圳华通威国际检验有限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称“华通威公司”)共同达成。本条款和条件所指的客户包括: 

(i)根据适用的法律能够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且非为日常目的而订立合同的自然人; 

(ii)依法成立,有效存续且根据适用的法律能够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的公司或非公司实体。 

1.2 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客户和华通威公司所约定的各类服务,包括所有订单、就有关订单签订的合同以及其他安排,包括本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作出的所有要约或提供的所有服务。 

1.3 任何客户的标准条款和条件均不适用,并在此被明确排除。即使华通威公司并未明确表示反对适用客户的标准条款和条件,客户的标准条款和条件也不得作为合同履行之一部分。 

1.4 如果本条款和条件与代表政府、政府机构或任何其他公共实体执行的服务有关的规定相冲突,或者与当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则冲突的部分不予适用。

1.5 在华通威公司与客户存在长期持续业务合作关系的情况下,本条款和条件也将自动适用于华通威公司与客户将来订立的合同,而无需华通威公司在每一份合同中引用该条款和条件。 

2. 报价的修改 

除非另有不同约定,在报价被客户接受或确认之前,华通威公司可对其所提出的任何报价进行更改,而无需事先通知客户。 

3. 合同生效与有效期

3.1 如华通威公司和客户签订了华通威公司的报价单或单独的合同文件,或华通威公司已经执行了客户要求履行的工作,合同即在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下生效。如客户在未收到华通威公司报价的情况下对华通威公司发出订单指令,则华通威公司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订单,如接受,则会发出书面接受通知(包括以电子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履行所请求的服务。

3.2 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根据前述第3.1条生效时起算,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效。 

3.3 客户或潜在客户在向本公司下达任何订单或与本公司签订任何合同之前,应完整阅读此通用条款和条件的内容。本公司员工或其指派的专家作出的任何附属约定、承诺和其他陈述,只有本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予以确认,方具有约束力。本条的任何修改,同样适用这一要求。

3.4 如合同对合同有效期的延长作出规定,且任何一方均未在合同终止前六周内提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则合同的有效期按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延长。 

4. 服务

4.1 华通威公司提供服务的范围和类型应当由双方以合同形式具体约定在“华通威公司服务”中。如无此另行约定的“华通威公司服务”,则以经华通威公司书面确认的订单所明确约定的服务为准。 

4.2 履行约定服务时应遵守合同订立时已生效的各项法规。 

4.3  本公司将按客户提供的具体指示,以适当的注意和技能,提供服务。如果客户没有具体指示,应将以下各项视为向本公司作出的指示:

(a)本公司提供的标准规格单或标准订单的条款;和/或

(b)任何相关的贸易惯例、作法或实践;和/或

(c)本公司认为技术上、操作上或从财务角度而言适当的方法。

4.4 如果客户要求对检测结果做出符合性声明,且指定的检测方法中不包含判定规则,则应该明确判定规则。如果客户未能提供判定规则,则客户知悉并接受华通威公司依据以官网公布的版本应用判定规则,参考https://www.szhtw.com.cn/decisionrule.html

4.5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或强制性规定要求遵循特定的程序,否则,华通威公司有权自行全权决定提供服务的方式与性质。 

4.6 执行工作时,对于华通威公司将要测试或检查的部件、装置整体及其上游和/或下游的程序、组织、使用与应用,以及装置所基于的系统,华通威公司不会保证其正确性(包括符合质量要求),亦不会保证其将会正常运行。除非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华通威公司不对所测试或检查的装置的建设、安装或材料选择承担任何责任;华通威公司亦不对该等装置的合法使用与应用承担任何责任。 

4.7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对于检查所基于的安全计划或安全法规,华通威公司不对其准确性负责,华通威公司亦没有责任检查该等安全计划或安全法规。 

4.8 在合同签订后,如果由于强制性法律规定或政府部门的要求而导致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发生变化,华通威公司有权在书面通知客户后,要求客户补偿其因此所产生的额外开支。 

4.9 华通威公司只会根据合同约定向特定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任何涉及第三方使用华通威公司工作成果(测试报告、测试结果、专家报告等)的合同,均不视为包含在华通威公司与客户约定的服务范围中。此处也同样适用于客户根据第11.4条将华通威公司全部或部分工作成果提供给第三方的情形。 

4.10  除非本公司事先收到客户相反的书面指示,任何其他方均无权作出任何指示,特别是无权就服务或作出的报告的范围和种类或因此出具的证明(检测报告”)作出指示。客户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本公司,如果客户有所指示,或者本公司可默示遵循相关情形要求、行业惯例、习俗或惯例,将检测报告提供给第三方。

4.11 检测报告中载明的信息来自于本公司按照指示进行验收或测试得到的结果,和或本公司基于任何技术标准、行业惯例或习惯对该结果进行的评估,或本公司基于其专业经验认为应予考虑的其他情形。

4.12 除非有单独说明,本公司对样品进行测试后出具的检测报告,仅体现了本公司对所测试的样品的意见,并非对从中抽取样品的批次的意见。

4.13  本公司同意,如果客户要求本公司见证任何第三方的介入,本公司的惟一责任是在第三方介入时在场并转交有关结果,或确认介入确已发生。客户同意,本公司将采用申请表中所要求的测试方法进行分析,如果申请表中未指明测试方法,则本公司将选择适当的测试方法进行分析。

4.14  本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仅反映了其介入时所记录的、本公司收到的指示的范围内的事实,或者如果没有此类指示,仅反映了按第4.3条的规定适用的其他标准范围内的事实。本公司没有义务提到或报告其所收到的具体指示或所适用的其他标准外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4.15  本公司可委托代理人或分包商执行全部或部分服务。客户授权本公司向该代理人或分包商披露执行该等服务所需的所有信息。

4.16  本公司同意,其不因向客户提供服务,而取代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位置,或承担、减少、取消或承诺履行客户对任何第三方的责任或任何第三方对客户的责任。同样,本公司也不因其向客户提供服务而免除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义务。

5. 履约期限/日期 

5.1 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日期系根据所需的工作量而得出的预计工作进程,而所需的工作量是根据客户提供的工作细节估算出来的。履约期限/日期仅仅在华通威公司书面确认其具有约束力后才会对华通威公司具有约束力。 

5.2 若双方已约定具约束力的履约期限,则只有在客户向华通威公司提交完成工作所需的全部文件后该等履约期限才开始计算。 

5.3 如果并非由于华通威公司的原因而需要延长履约期限/日期,即便没有客户的明确同意,上述第5.1条和5.2条同样适用于延期后的履约期限/日期。 

5.4 如果客户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第6.1条约定的合作义务,尤其是未及时将合同约定的华通威公司提供服务所需的所有文件和信息提供给华通威公司的,华通威公司对于因此引起的履约迟延不承担任何责任。 

5.5 如果华通威公司的履约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而延误,比如,不可抗力、罢工、 业务中断、政府规定、交通中断等,华通威公司有权合理推迟履约期限(包括受到该不可预见情况阻碍所持续的时间以及恢复履行所需的时间)。 

6. 客户的合作义务

6.1 客户拥有签署本协议及作为服务接受方的权力及授权。

6.2  客户寻求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是为其自身利益,并非作为任何其他人士或实体的代理人或经纪人或任何其他代表人。

6.3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由客户向华通威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样品或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证书和报告)均不得在任何情形下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合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

6.4 若所提供的服务涉及任何第三方,则客户应促使该第三方提前确认并同意本协议及项目建议书的规定,并以此作为该第三方接收任何工作报告或任何服务收益的前提条件。

6.5 客户应保证其自身、代理人或第三方会及时迅速地向华通威公司提供完成工作所需的协助与合作,且不会因此给华通威公司产生任何额外的开支和费用。 

6.6  客户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反映客户与第三方达成的约定的文件或第三方文件, 如销售合同副本、信用证、提单等。该等文件仅供参考,不得扩展或限制本公司接受的服务或义务的范围。

6.7 客户应向华通威公司免费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设计文件、耗材、配套人员等。客户必须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标准、安全规定以及事故防范规定。 同时客户声明并保证其: 

a) 具备相关法定资质、资格;

b) 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 

c) 客户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如客户违反前述保证,华通威公司有权i) 不通知客户而立即终止合同/订单;以及 ii) 要求其退还测试报告或认证证书等(如有)。 

6.8 保证及时提供足够的信息、指令和文件(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所要求的工作前48小时),以便所要求的服务得以实施。

6.9 如果客户迟延提供完成工作所需的信息,或客户提供了不正确或不完整的信息,或客户无法提供适当的协助或合作,从而导致工作需要重做或工作进程发生迟延,由此所产生的额外成本应由客户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客户和华通威公司约定了服务的固定价格或最高价格,华通威公司仍有权对额外产生的成本另行收费。 

6.10 确保允许本公司的代表在需要时进入执行服务的场所,并采取所有措施消除或排除执行服务中的障碍或干扰。

6.11 提供执行服务所需的特殊设备和人员,如要求。

6.12 在华通威公司为履行服务进入任何工作场所之前,向华通威公司告知所有适用于任何相关的拟提供服务的场所的健康与安全规则和条例以及其它合理的安保要求。确保在执行服务过程中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保证工作条件、场所和安装的安全。对于这一点,无需本公司是否建议需要,客户即应采取有关措施。

6.13 事先告知本公司与任何订单、样品、测试或本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有关的任何已知的实际或潜在的危害或危险。该等危害或危险包括但不限于存在辐射、环境污染或有毒、有害或爆炸性元素或物质,或存在发生辐射、环境污染或产生有毒、有害或爆炸性元素或物质的风险。

6.14 充分行使其与第三方的任何相关销售或其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履行该等合同项下的责任。

6.15  客户向本公司提供的所有样品,一般按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处理,最长可保存3个月或更短时间,然后退还给客户或按本公司的意愿予以处置。该期间过后,本公司不对样品负责。样品保存3个月以上的,客户应支付保管费。如果样品退还客户,手续费和运费由客户承担。如果发生特殊处置费用,也将由客户承担。

6.16  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或服务提供完毕后一年内,客户不得直接或间接劝诱、鼓励或招聘本公司的员工离开本公司。

6.17 不以误导的方式使用任何由华通威公司依据本协议提交的检测报告,分发检测报告时仅限于分发完整的检测报告。

6.18 未经华通威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和/或其供应商不得在任何和所有广告和宣传材料、或客户作出的任何陈述中使用任何华通威公司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商标、品牌名称的知识产权

6.19 

7. 服务价格

7.1 若客户下订单时未以书面形式确定履约范围,则华通威公司应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开具发票。若客户和华通威公司未以书面形式约定价格,则华通威公司应根据履行服务时有效的华通威公司的标准价目表计算出服务费用,并开具发票。如果强制性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所有相关税收应由客户支付。

7.2 如未另行约定,华通威公司应根据服务的进展情况阶段性地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华通威公司可要求付款人支付预付款或分期支付服务费。

8. 付款

8.1 付款人收到发票后,所有发票金额即为全额到期应付。华通威公司不会给予任何折扣或回扣。 

8.2 付款人应将款项打入发票所示的华通威公司银行账户,发票会注明发票金额与客户编号。 

8.3  除非发票上标明了具体支付期间,客户应于收到发票后、但不迟于相关发票日期起30日支付,或于本公司在发票上标明的其他期间内支付(“到期日”)。如未按时付款,则要按1.5%的月息(或在发票上确定的其它利率)支付自到期日起至(包括)实际收到付款日的利息。

8.4 若付款人未能支付款项,华通威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利息,违约利息的利率应为华通威公司所在地知名商业银行的同期短期贷款利率。同时,华通威公司保留要求进一步赔偿的权利。 

8.5 若在已给予合理宽限期的情况下,付款人仍无法按发票金额付款,华通威公司有权取消合同、收回证书、要求违约赔偿金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8.6 前述第8.4 条中规定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支票被退回、付款中止、启动针对客户资产的破产程序或因客户资产不足而被终止破产程序的情况。 

8.7 对华通威公司发票的异议应以书面形式于收到发票后两周内提出。 

8.8 华通威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支付适当的预付款。 

8.9 若一般费用和/或采购成本上涨,华通威公司有权在月初提高服务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提高服务费的通知应在新的价格生效之前一个月发出(价格变更通知期)。若每合同年度服务费的涨幅不超过5%,则客户无权终止合同。若每合同年度服务费的涨幅超过5%,则客户有权在价格变更通知期结束时终止合同。若客户未终止合同,则视为客户在价格变更通知期到期时同意适用新的服务费。 

8.10  客户无权因对本公司的任何争议、反请求或抵消权,拒绝或推迟向本公司支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如果本公司与客户发生任何争议或对客户提起任何反请求,本公司保留拒绝或推迟支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的权利。只有有法律依据的且无争议的客户赔偿主张方可与华通威公司提出的赔偿主张相互抵销。本公司有权从付给客户的款项中抵消到期应付款项。

8.11 为了收回未支付的费用,本公司可以决定在任何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地强制性法律没有另行规定,相应的收款成本,包括律师费和相关成本,应由客户承担。

8.12 如果在执行服务时发生任何未能预见的问题或费用,本公司将通知客户。在这种情形下,本公司有权就额外花费的时间收取额外费用,并就完成服务发生的必要的额外成本开具发票。

8.13  如果由于本公司无法控制的事由,包括客户未能履行上述第6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未能执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本公司仍有权获得以下支付:

(1)本公司发生的所有无法退还的费用;以及

(2)部分约定费用,其比例等于实际执行的服务占全部服务的比例。

9. 服务的接受

9.1 华通威公司可以将已经完成的且本身为完整部分的工作成果分阶段交付给客户,要求客户接受。客户应立即接受华通威公司所交付的工作。

9.2 如客户无法立刻接受华通威公司所交付的工作,且华通威公司在工作完成后已特别提醒客户合同规定的接受期限,则视为客户在工作完成后的四个日历周后已接受华通威公司交付的工作。 

9.3 客户不得因为华通威公司轻微的违约行为而拒绝接受华通威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 

9.4 如果根据个别情况华通威公司的服务必须要经过客户接受或约定需要经过客户接受的,则应当在华通威公司完成服务和交付工作成果两(2)周后视为客户已经接受了该工作成果,除非客户及时在该时间内拒绝接受华通威公司的服务工作成果并且指出华通威公司至少一项重大违约行为。 

9.5 如果根据华通威公司服务工作的性质无需客户接受其工作成果的,则服务工作完成即视为客户接受了该工作成果。 

10. 保密

10.1 为本条款和条件的目的,“保密信息”系指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受方”)移交、转移或以其他方式披露的所有信息、文件、图片、图纸、专有技术、数据、样本以及项目文档,以及履行合同期间产生的客户产品测试数据、产品缺陷、技术标准符合度以及报告等。保密信息也包括上述信息的纸质和电子形式的副本。保密信息不包括华通威公司在提供约定服务过程中收集、编辑或获取的非个人的数据和专有技术。对于上述华通威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上述数据,华通威公司有权为了发展新服务、改进服务和分析服务对该数据进行存储、使用、二次开发和披露。 

10.2 在向接受方披露之前,披露方应将披露的所有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标示为“保密”。此规定同样适用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保密信息。如保密信息是以口头形式披露的,披露方应提前以适当的形式告知接受方,同时应在口头披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信息的保密性质。如披露方在规定期限内未确认口头披露之信息的保密性质,则接受方不会对该等信息继续承担本条款和条件下约定的任何保密义务。 

10.3 对于在履行合同期间由披露方向接受方发送或以其他形式披露或产生的所有保密信息: 

a) 除披露方以书面形式另行明确约定外,仅供接受方为履行合同之目的使用; 

b) 除为履行合同所必需或华通威公司必须向政府部门、法院、认可机构或参与合同履行的第三方递交保密信息、检测报告或文档之外,接受方不得复制、传播、公开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c) 接受方必须以保护其自身保密信息的保密程度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所采取的保密程度绝不可低于合理所必须的程度。 

10.4 接受方可将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披露给需要这些信息以履行合同所要求之服务的雇员。接受方承诺令其雇员遵守本保密条款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10.5 接受方可证明披露方披露的信息存在如下任一情形: 

a) 披露时已被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或并非由于接受方违反本保密条款而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b) 由有权披露信息的第三方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 

c) 接受方在披露方披露前即已获知的信息; 

d) 接受方完全自行开发的信息,不论披露方是否披露该等信息, 

则该等信息不被视为本保密条款所规定的“保密信息”。 

10.6 所有保密信息仍然是披露方的专有财产。接受方在此同意,任何时候经披露方要求(如披露方无特殊要求,则最迟在合同终止或合同期限届满后),接受方将(1)立即向披露方归还全部保密信息,包括所有副本;并/或(2)按照披露方的要求销毁全部保密信息,包括所有副本,同时向披露方以书面形式确认保密信息已被销毁。上述义务不适用于华通威公司专为履行合同义务为客户制作的报告和证书。此类报告和证书归客户所有。华通威公司有权复制此类报告、证书以及作为此类报告和证书之依据的保密信息,以证实报告或证书结果的正确性或为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华通威公司工作规程所要求的文档保存程序。 

10.7 自合同生效起至合同终止或合同有效期到期后的三年内,接受方应对所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为自身利益使用保密信息。

10.8 各方均须确保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包括华通威公司的所有分包人的上述人员)履行其在本第10条项下的义务。

10.9 关于档案保管,客户确认:在华通威公司质量保证程序所需的期间中,或根据相关认证机构的测试和认证规则,华通威公司可以在其档案中保留提供服务所需的所有材料。

11. 著作权及使用权/公开 

11.1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华通威公司享有对于由华通威公司出具的报告、专家报告/专家意见、测试报告/测试结果、结果、算法以及报告等文件的排他性专有著作权。作为上述著作权的所有权人,华通威公司有权授予他人对该著作权进行单一或各种类型的使用(“使用权”)。 

11.2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对于华通威公司依据合同所产生的工作成果,客户将获得简单的、无条件的、不可转让的以及非可再授权的使用权。客户仅可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华通威公司在合同范围内准备的各类报告、专家报告/专家意见、测试报告/测试结果、结果、算法以及报告等文件。 

11.3 第11.2条约定的华通威公司工作成果使用权的转让以客户全款支付服务费用为前提。 

11.4 客户只可以使用完整且并未做任何删减的工作成果。除非提前获得华通威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客户不得将不完整的工作成果提供给任何人。 

11.5 如出于广告目的需要公开或复制该等工作成果或者超出11.2条约定的范围使用工作成果的,客户必须就每一项情形提前获得华通威公司的书面同意。 

11.6 华通威公司有权在任何时间无理由地撤销其根据第11.5条给予客户的书面同意。在此情形下,客户应当立即自费停止工作成果使用权的转让并撤销相关公开行为。 

11.7 华通威公司同意客户公开或复制该工作成果不等于授予客户使用华通威公司企业标志、企业设计或测试/认证标志的权利。 

12. 责任与赔偿

12.1 客户如拟就损失或损害取得担保,应当投保适当的保险。本公司不是保险人或担保人,拒绝以该等身份承担任何责任。

12.2 检测报告系根据客户或客户代表提供的信息、文件和/或样品、仅为客户的利益出具的,客户有义务按该检测报告行事。本公司或其任何员工、代理人或分包商没有责任因根据该检测报告实施或未实施任何行为而对客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因提供给本公司的信息不清楚、错误、不完整、具有误导性或虚假产生的错误结果而对客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12.3 对直接或间接因本公司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客户未能履行此一般条款和条件项下的义务)造成的迟延或全部或部分未能执行服务,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12.4 本公司不对任何间接或结果性损失(包括利润损失)承担责任。

12.5 如果客户要提起任何索赔,必须在发现有关事实后3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随同提供支持该等索赔的所有必要文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任何情形下,如果未能在以下日期起三年内提起诉讼,本公司对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索赔的责任得以免除:

(i)本公司执行产生索赔的服务之日;或

(ii)如果声称未能执行服务,则为本应当完成服务之日。

12.6 不论基于任何法律依据,在适用法律所许可的最大限度范围内,如华通威公司违反合同义务或构成侵权,对于华通威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和/或雇员所造成的一切损害、损失或费用赔偿责任,华通威公司所承担的最高责任不得超过:(1)合同总价的三倍,如果合同中确定了固定总价;(2)合同约定的每年的服务费,如果合同约定的是每年重复提供的服务;(3)相当于出现损害或损失的单个订单的价格的三倍,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可以下单个订单的框架协议。

12.7 前述第12.6条规定的赔偿限额对因华通威公司或其代理人的恶意、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害和/或损失没有做出限制。该责任限制条款也不对死亡、人身伤害或疾病的赔偿做出限制。 

12.8 如果华通威公司的违约系重大违约,则华通威公司对于轻微过失所造成的重大违约仍需承担责任。此处的“重大违约”指未履行适当履行合同所要求履行的实质性合同义务。如无第12.6条所约定的情形,重大违约的责任应仅限于在违约时可合理预见的由重大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害(可预见的合理损害)。 

12.9 对于客户为支持华通威公司履行合同而向华通威公司提供的人员,除非该等人员被视作华通威公司的代理人,则华通威公司对该等人员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华通威公司根据前述条款不对任何客户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则客户应向华通威公司赔偿该等人员的行为所引起的或与该等人员的行为有关的第三方向华通威公司提出的全部索赔。 

12.10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华通威公司在合同项目下只对客户承担责任。 

12.11 客户应保证,本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人或分包商不被任何第三方提起与执行、主张执行或未能执行任何服务有关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害或费用索赔,无论该等损失、损害或费用是怎样产生的,包括所有的法律费用和相关成本,并应使其不受损害,向其作出赔偿。

12.12 第12条中的任何规定不会改变提出对客户不利的证据的举证责任。 

12.13 华通威公司用于签署本协议的权利及授权,并且华通威公司将遵守本协议签署之日现行有效的与提供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

12.14 华通威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将采取其他公司在类似情况下提供类似服务所通常采取的审慎态度和技能水平。

12.15 华通威公司如果违反第12.14条所述的保障条款,则应自费以合理所需的方式履行服务,以纠正华通威公司的任何履约缺陷。

12.16 华通威公司将采取合理措施保证其在客户工作场所的人员符合客户按照第6.12条已告知华通威公司的任何健康和安规规则和条例以及其他合理的安保要求。

13. 出口管制

13.1 如果将华通威公司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的,客户必须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的出口管制法律。 

13.2 华通威公司根据合同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前提条件是不存在任何阻碍服务执行的国家或国际的对外贸易法规或禁运和/或制裁。如果客户存在违反出口管制法律的行为,华通威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且客户应当赔偿华通威公司因此所产生的损失。 

14. 数据保护通知

华通威公司将为了履行合同的目的使用和处理客户的个人数据,华通威公司也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和处理该数据。该客户的个人数据只会根据法律要求披露给其他自然人或者法人。这也同样适用于将该数据转移到第三方国家。如果出现相应的删除理由,该个人数据将会被立即删除。该个人数据的主体有权行使以下权利:通知权、修改权、删除权、处理限制权、异议权以及数据转移权。此外,与该数据相关的主体有权利在任何时间撤销其许可,并且有权向主管的数据保护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如果需要了解华通威公司作为合同履约主体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具体情况,请参考具体的数据保护信息。您可以通过邮件或写信的方式联系华通威公司的数据保护人员。E-mail:cs@szhtw.com.cn,联系地址:1/F, Bldg5, Hongfa Hi-tech Industrial Park, TianliaoGuangmingShenzhen, Guangdong, China 

15. 可抗力

15.1 若任何一方由于下述事件而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不必对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

(a) 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暴乱、革命、恐怖主义行为、军事行动、蓄意破坏行为和/或海盗行为;

(b) 自然灾害(例如:剧烈风暴、地震、海啸、洪水和/或照明问题、爆炸和火灾);

(c) 罢工和劳资纠纷,因受影响方或其任何供应商或代理人的一名或数名雇员引发的纠纷除外;或者

(d) 公用事业单位(如:电信、互联网、煤气和电力服务供应商)出现问题。

15.2 为了避免产生疑问,特此声明:若华通威公司是由于其分包人延迟或未能履行本协议义务而受影响的一方,则只有在分包人受到上述事件影响的情况下,方可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定义见下文)的发生。

15.3 履约行为受到第9.1条所述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

(a) 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原因和可能由此导致的延迟履约或未能履约的持续时间通知对方;

(b) 以合理方式尽一切努力避免或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合理的情况下尽快继续或恢复履行其受影响的义务;并

(c) 继续提供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服务。

15.4 若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自其发生日起持续超过六十(60)天,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至少十(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16. 合同终止 

16.1 华通威公司可以根据合理原因书面通知客户后解除合同,该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 客户未能履行其此通用条款和条件下的义务,或者直接拒绝承担配合义务,且未能在该等违反通知送达客户后10日内纠正该等违约行为;

b) 或是合同服务的履行由于非华通威公司的原因延误超过三(3)个月以上; 

c) 客户试图影响和改变华通威公司作出的测量或测试结果的; 

d) 客户的财务状况出现实质性恶化,导致华通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请求受到损害并且华通威公司无法合理期待与客户继续保持合同关系。 

16.2 尽管存在本条款和条件第3.4条的约定,华通威公司和客户有权在提前六(6)个月通知另一方后解除整体合同或合同中具体的特定服务项目(如果一个合同包含多个服务项目)。 

16.3 华通威公司可以根据合理原因书面通知客户后解除合同,该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 客户未将其内部发生的与认证相关的变化立即告知华通威公司; 

b) 客户滥用证书或认证标志或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证书/认证标志; 

c) 存在连续多次(至少三次)未及时付款的情形; 

d) 客户的财务状况出现实质性恶化,导致华通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请求受到损害并且华通威公司无法合理期待与客户继续保持合同关系。 

16.4 如果华通威公司根据合理原因书面通知客户解除合同,且华通威公司要求损失赔偿的条件存在时,华通威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支付一次性的赔偿金用于弥补其产生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客户应当向华通威公司支付合同期限对应服务费用的15%作为一次性赔偿金。客户保留权利证明华通威公司未因此产生损失或者其实际损失低于上述一次性赔偿金,华通威公司保留权利证明其实际产生的损失高于上述一次性赔偿金。 

16.5 如果客户未能利用华通威公司在审核认证程序中提供的时间,而导致证书因此被撤回(比如,在履行监督审核时),华通威公司也有权以书面通知客户的方式解除合同。第16.4条亦将因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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